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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 TIAN TONG YUAN

案例解析:不能以工程未审计完为理由驳回施工人的起诉!

天同源 工程审计 :2025-09-22 09:15

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 2 号

案件:高某与某公司、某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是否应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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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依《建工司解一》第 43 条起诉总包方,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一审、二审法院以施工合同约定结算需最终审计,且总包方与发包人未完成审计,无法确定工程量及价款为由,驳回起诉。最高院再审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符合规定,工程量和价款可在法庭实体审理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不应直接驳回,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案关键在于明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责任的前提。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反映出两个裁判考量:一是实际施工人的“小结算”以总包方与发包人的“大结算”为前提;二是“大结算”未完成,无法确定发包人是否欠付及欠付多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不具备前提条件。

第一种考量不合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和价款可通过造价鉴定确定,不必依赖“大结算”。第二种考量在司法实践中较普遍且有争议。最高院明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满足三个条件: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所享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金额。但因涉及合同相对性、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发包人的欠付责任”存在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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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因合同约定审计且未完成,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条件不具备而驳回起诉。最高院则基于公平原则考量,认为长期未完成审计还以此为前提有失公平。另外,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责任,不存在“大小结算”问题,可通过司法造价鉴定明确自身工程量、价款以及发包人欠付情况。

本案中,高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住建局在欠付范围内担责,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审理。其主张的施工事实及价款可在实体审理中通过鉴定或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并判决。原审法院以审计未完成、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让高某审计完毕再主张的观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高某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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